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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很奇怪,为什么进法院还要安检,严格程度堪比机场。面对安保人员仔细检查,你会不会不耐烦?可是,如果没有这道安检门,没有称职的安检人员,法院的危险程度远超机场。在办公室、在审判庭,你可能会看到当事人手中握着各种凶器,迎面而来!身为法院工作人员,小编背后一凉!
文 | 路桥区人民法院,苏锦民
“虽然有严格的安检措施,但是近年来发生在法院大楼里的恶性事件并不鲜见。”
案例一
2010年6月,湖南省永州市邮政局零陵分局护卫队队长朱军窜至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持手枪、冲锋枪对正上班的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射击,导致3名法院工作人员当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朱军当场自杀。
案例二
2013年4月19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法院开庭审理叶利芬诉吴庆春离婚案.闭庭后,叶利芬在开庭笔录上签字时,吴庆春突然向她丢出一个点燃的自制爆炸物,接着趁现场混乱,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向叶利芬胸部、腹部连刺数刀,随后又在她身旁引爆另一自制爆炸物,致叶利芬当场死亡、其姐轻伤。
案例三
2014年1月16日,当事人因不满意案件处理结果,冲入湖南省岳阳县法院大厅前坪,从身上拿出不明液体往身上浇灌,并用打火机点燃,后经岳阳县法院法警紧急组织救援,才得以幸免。
案例四
2015年9月,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内,一名男子用报纸将刀具包住,混过安检,后在民三庭办公室,扬罪恶之刀,连续将4名法官捅伤。官方通报,该男子因对劳动争议判决不满动手伤人。
案例五
2010年2月,执行申请人罗某某不满一起执行案件,遂携带一瓶装满汽油的雪碧瓶,到路桥法院执行局长办公室。没说几句话,罗某某即一手将汽油往自己身上倒,并在办公室四处泼洒,一手拿打火机准备自焚,被执行局长和5名及时赶到的工作人员强制按倒在地,得以制服,避免了一起恶性事件发生。
事后,罗某某被路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刑罚。
此类恶性事件不胜枚举,法院必须通过严格的安全检查,才能有效遏制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办公、庭审安全。阅读更多法律行业精彩文章,请下载学法网APP或访问学法网(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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