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免费注册
x
《民法典》总则部分审议,无疑又重新点燃了许许多多民法人的梦,在法律圈掀起了不小的波澜。是什么让民法典如此“迷人”,那么,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中华民族的“民法典”那波澜起伏的历程吧。
文/棠邑小廌 来源/WeLawSay
一、《大清民律草案》
1900年,八国联军攻占北京,清政府下令和谈,签订《辛丑条约》,政府中的保守派即主张变法以自强。
1902年5月13日上谕(修订法律、改进司法谕)下达:“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也是动因之一。中国法律的近现代化由此开端,《大清民律草案》即成果之一。
《草案》起草启动于1907年,条文稿完成于1910年。采德日民法的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计1569条。前三编由松冈义正等外国法律学者仿列强民法典草拟而成,以示变法图强;后两编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起草,注重中国传统的礼教民俗和家族传统观念,强调“固守国粹”,这正好印证了历史法学派的核心理念。
武昌起义一声枪响,清政府无暇自顾,后“禅让江山”与民国,《民律草案》终究没有成为《大清民律》。但是从事后来看,中华民族民法的体例已经就此确定,立法方法对于后世影响也颇为深远。
二、民国时期的“民法典”
民国制定“民法典”的努力始终伴随着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外事动因。
1912年 3月10日袁世凯宣告“暂行援用”前清施行之法律,也包括《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民法典”编撰工作暂时停滞。
但是,民族情绪还是逼着政府努力收回领事裁判权,北洋政府继续进行法典编纂,于1925年完成《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亦未正式颁行。但当时司法部曾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理引用。
1927年北伐成功,中国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成立,1929年1月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着手编纂民法典,主要渊源于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民律草案》。该法典于1929-1930年分五次审议通过(与我们现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的审议程序神似,德国的也是分多次审议的),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系民国“六法全书”之一部。
“废除伪法统,解放全中国”
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的中央文件。经研究者证实:这个中央文件的起草人是时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的陈绍禹(王明)。民法典作为其中的一部分,自然也被废除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编纂
(一)首次起草遇整风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的班子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该草案主要借鉴了前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但在该草案完成后,“整风运动”开展,负责民法起草工作的前辈们都回到了自己的单位开展整风。后来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和1958年的“大跃进”等政治运动,致使中断的民法起草工作未能继续。
(二)二次起草遭文革
1962年,中共中央开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对国民经济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政策,根据毛泽东主席发出的“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的指示,全国人大组成专门的班子,负责民法的起草工作,1964年7月完成了民法第二次草案。草案共包括: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三编,共262条;由于和苏联的决裂,民法典的体系和词汇均源于所谓的创新。此后,由于“四清运动”和“文革”的到来,民法的起草工作再次夭折。
(三)三次批发改零售
文革结束以后,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纠正左倾错误,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经过3年努力,于1982年5月先后草拟了四个民法草案,其中第四个草案也就是现在通常所说的“民法典第四稿”,共分为八编,465条。1982年5月,民法典起草完成第五稿后,又被叫停了。彭真同志当时提出,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批发”改为“零售”,即先制定单行法,待单行法完善后再制定民法典。
(四)匆忙立法未成行
2002年年初,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提出,要在九届人大任期内(2003年3月)通过民法典。物权法的起草被暂时延搁下来。从此,整个立法机构和学界都将工作重心放在了起草民法典上。在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批评意见甚多,根据李鹏以及其他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提议,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在2003年之后重新启动。
(五)执政党的决议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编纂民法典”。2016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议案。民法典的制定,完全迈入正轨。
四、结语
“民法典制定的意义,除了私法的体系化之外,还在于要用一部进步的、完善的、科学的,充分体现民主、法治、人权精神的民法典,作为全民族的教科书。我们唯有制定一部进步的、科学的、完备的民法典,才能够最终真正实现法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对记者指出。学法网APP,法律人必备(进入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