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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 求助,合伙企业的问题!

 
大樱桃 学法8级 发表于 2012-6-4 17:48:54 查看:7749 回复:26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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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 是 三独 所以是法人,名义独,财产独,责任独。
合伙企业,名义是独的,责任是不独的,  财产呢????
讲义上是说,合伙企业欠债,用合伙企业的钱还,如果不够,合伙人连带还。告也是先告合伙企业,再告合伙人。
所以我觉得财产应该是独立的啊? 我咨询了一下某民法老师,他回答三个字,不独立。

到底如何呢?

2,普通合伙企业名称 应当有 普通合伙字样。不得有 “有限”,“有限责任” 字样,我想问,这个名称是登记时候的名称吧?
那么公司啥的 挂的那个牌子上的字号(商号) 和 这个名称有什么关系???可以不一样吗?

张海峡 讲 普通合伙 可以用 “公司” 字样,不可以用“有限”,“有限责任 ”字样,他指的是不是 这个 字号(商号)而不是名称呢?
ASecond 法考VIP3级 发表于 2012-6-4 20:26:42 来自: 中国云南昆明
1.合伙企业财产不独立。原因就在于你所列的三独所反映出来的根本要点——合伙企业不是‘人’,没有独立人格。
至于‘企业财产’这几个字带来的困惑,你可以这样理解。
你把你的钱先放了一部分到合伙企业的袋子里,还外债的时候先用袋子里的还,不够还得再从你的腰包里面掏。(实际上是你和其他合伙人在还,而并不存在一个独立人格意义上的‘企业’在还)
不管企业袋子里还是你腰包里的,究其实质都是‘你’的,而非‘企业’的;是你在还债不是企业在还。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谓合伙的‘企业财产’并不真的是‘企业’的。
对比:而如果是公司,股东(出资人)的责任是有限的。公司可以‘以死救主’——破产。
之后,责任至此为止。

2.一分为二来理解。(可以‘挂在哪儿’来简单区分:室内墙上vs室内门头)
a.企业名称一般指的就是(工商核准意义上的)商号、字号;
b.至于有的企业在其门头上为了营销需要另起的名字(或者你说的挂的牌子),严格来说只能算是别称。
例如:XX有限公司,或者XX合伙企业是工商核准的名称;[这就是挂在墙上的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
但该公司、企业所开办的经营场所门头上完全可能是‘肥牛火锅城’或者‘飞越网吧’字样。[这是挂在外面门头或者牌子上的‘外号’、别称(但不是法律上的正式名称)。

3.至于合伙企业名称不能含‘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这是法律的强制(禁止)规定;目的就是避免引起公众或者商业伙伴对企业(责任)性质的误解,或者从反面来说就是为了向社会公示:这个组织体的‘无限连带责任’这一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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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econd 法考VIP3级 发表于 2012-6-4 20:33:00 来自: 中国云南昆明
关于‘袋子’。

这个袋子上虽然写着合伙企业的名字,但里面装的实质上不是企业的而是合伙人的钱。
[合伙财产,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的。法条明文规定]

--
而公司的袋子,则不管外面的名字或者钱的实质归属都是‘公司’自己——独立法人人格的了。
[公司财产,是公司的而不是股东的。股东出资是以所有权换股权]

--
希望这样的对比理解和记忆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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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econd 法考VIP3级 发表于 2012-6-4 20:35:22 来自: 中国云南昆明
可以‘挂在哪儿’来简单区分:室内墙上vs室门头...
ASecond 发表于 2012-6-4 20:26



    误,‘室外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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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econd 法考VIP3级 发表于 2012-6-4 20:43:13 来自: 中国云南昆明
私法上的另一句话就是:[无财产者无人格]

--
这里指的是法律人格;说的是[责任财产]是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而能否独立承担责任是有无法律人格的根本标准。
广大如我的无产者,请别自伤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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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樱桃 学法8级 发表于 2012-6-5 20:38:47 来自: 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回复 5# ASecond


    谢谢你回答了这么多啊!这些问题昨天晚上我仔细研究,第一个问题我不赞同你的意见。

   合伙企业的财产不管怎样 它是 按份共有 的。
   合伙企业的财产 具有相对独立性,因为这是我找了很多资料得到的,虽然考试也不会考。
   法条也可以佐证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不是绝对独立,是相对独立。这个合伙企业财产的问题有争议,批判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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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econd 法考VIP3级 发表于 2012-6-5 22:16:10 来自: 中国云南昆明
回复  ASecond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樱桃 发表于 2012-6-5 20:38




    这个法条,恰是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的明证。


为什么‘不得请求分割’?就是因为[共同关系]还存在,就好像夫妻关系存续一样;
在离婚时/合伙企业清算时,共同关系消灭,所以此时才得请求分割。

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指退伙的情形(这与公司股东不得撤回出资又是一个对比)。

再有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没有想过这个‘一致同意’是为什么?

--
[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注意看好了,所有权的主体是谁?
是全体合伙人;而绝不是‘合伙企业’。

而这一切,又都源于合伙企业没有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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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econd 法考VIP3级 发表于 2012-6-5 22:17:24 来自: 中国云南昆明
当然,关于‘有限合伙人’适用另外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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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樱桃 学法8级 发表于 2012-6-5 22:20:59 来自: 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回复 7# ASecond


    哥,咱先不管独立不独立,合伙企业的财产,物权法规定是 按份共有
民法老师讲的,共同共有 只有 三种情况: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开始后分配财产前的财产关系。
另外 指南针法条,第6部 商法 61 页 也明确说了:合伙企业的财产 具有 独立性 和 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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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econd 法考VIP3级 发表于 2012-6-5 22:23:53 来自: 中国云南昆明
而‘按份共有’的说法,是绝对不适用于普通合伙的。

在清算分割前,普通合伙人能够明确的只是自己的出资份额及分红比例(例出资或约定),
但‘合伙企业财产’这个共有财产是没有确定谁有多少份额的。[这是共同共有的又一典型特征]

为什么?
因为如果是可分之确定按份份额,那如果我一个不高兴请求分割或者转让份额,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则是不需要全体一致同意的吧?这样在我比较容易的‘挥一挥衣袖’之后,
剩下的合伙人,剩下的合伙事务(烂摊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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