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真题快速估分(卷三)》
601# 《2013年司考真题快速估分(卷三)》 总分 15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共有 0 人做过。
详细评论内容
7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年08月23日 06:44:19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有限合伙人高崎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无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有限合伙人在对外转让自己份额时,并没有规定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据此,有限合伙人在对外正常转让财产份额时,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可自由选择出售对象,而不仅限于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在对外转让自己份额时,并没有规定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据此,有限合伙人在对外正常转让财产份额时,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可自由选择出售对象,而不仅限于其他合伙人。
6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年08月23日 05:28:13
公司发行股票分为募集设立发行与发行新股,募集设立发行不可能要求公司已经正式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据此,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据此,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5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年08月23日 05:26:12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4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年08月23日 05:25:47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在民诉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
3 # 珍惜丶属于自己 发表于 2014年09月09日 17:56:52
54题的答案为ABCD,司法部公布的
2 # 忘不了的思绪 发表于 2014年08月12日 11:58:27
刘冰点 2014年07月30日 18:51:16
92题答案错应为【答案】A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
92题答案错应为【答案】A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
1 # 刘冰点 发表于 2014年07月30日 18:51:16
92题答案错应为【答案】A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A项正确。《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需要办理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B项没有法律依据,故B项错误。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便钟冉是善意的,也不能善意取得该质权,故C项错误。需要说明的是,在《合伙企业法》第25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钟冉不能仅凭丁福一面之词即盲目相信,而是有义务核实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是否获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A项正确。《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需要办理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B项没有法律依据,故B项错误。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便钟冉是善意的,也不能善意取得该质权,故C项错误。需要说明的是,在《合伙企业法》第25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钟冉不能仅凭丁福一面之词即盲目相信,而是有义务核实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是否获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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