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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提示
《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14、15、16、18、20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审理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300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救济方式
J省P市检察院以秦某和龚某共同抢劫、秦某诈骗向P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J省P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秦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人民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认定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秦某、龚某赔偿抢劫案的被害人尤某人民币7万元,供犯罪用的铁锤一个、鱼叉一个、刀三把,予以没收。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秦某对判处没收财产和民事赔偿不服,以第一审认定的抢劫罪、诈骗罪事实大部分不成立为由,向J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龚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提起抗诉。J省高级法院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秦某在看守所自己服用苯巴比妥和安定导致中毒死亡。
2.J省高级法院在第二审中可否对秦某判处没收财产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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