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章 银行业法 » 经济法 » #973 题目内容及评论
973#
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取得的拆入资金可以用于下列哪些情形?
  • 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
  • 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 投资政府债券
  •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本题有 1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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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勿用潜龙 发表于 2010-6-23 23:58
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2 # Judy-wang 发表于 2010-6-2 09:38
这样的解析不方便我们理解与知识的掌握,大家都是上班抽空在学习,不容易呀!!能不能有所改进呀,至少把条文列出来!
1 # assix1068 发表于 2009-8-29 09:46
怎么答案解析都这么简单了都是见哪儿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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