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买卖合同+交付” 所有权保留合同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
要看是什么孳息了,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天然孳息归所有人,法定孳息交易习惯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具体原则:听张翔系统强化讲座7
——约定
——无约定,“交付”:占有者,承受风险【合同法 142】
总结:买卖合同+交付:
A、两者兼具,产生风险转移问题(否则,以所有权为准)
B、后者具备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张翔系统强化讲座7
产生风险转移也并不是跟所有权没有任何关系
如借用、租赁、保管、质押合同风险没有因交付而转移,而是由所有人承担,这是因为没有满足“买卖合同+交付”两个要件中的成立卖买合同这个要件
风险转称问题比较复杂,听完张翔讲座就觉得很清晰,张翔讲座废话很少,一个知识点连一个知识点,层层相扣,建议战友们一定要听听。
孳息------交付移转 是哪位专家的观点?有误人之嫌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A解析错误----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出卖人不得主张返还
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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