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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下岗在家无收入,又想与女友结婚却苦于无钱,一日李某在街道散步时看见昔日邻居王某领其儿子(3岁)在玩耍,经交谈得知,王某现任某上市公司董事长,遂起歹心。某日李某将王某的儿子拐骗至远郊的亲属家藏起来返回家后,用IC卡给王某打电话,如王某想要回儿子的话,于某日把50万元钱放在动物园靠右边的垃圾箱内,不许报案,否则就永远见不到儿子。王某报了案,李某见阴谋未得逞,遂将王某之子杀害,案发后被抓获。设王某突发心脏病死在路边,李某不知,恰经过此处,李见状心有嫉恨,遂起杀机,拿起砖头猛砸王某头部数十下,现问这一行为的性质?
  • 故意杀人罪(未遂)
  • 故意杀人罪(既遂)
  • 不构成犯罪
  • 侮辱尸体罪
  
本题有 9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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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beikou 发表于 2010-4-21 14:09
为什么侮辱尸体罪不算?
25 # learninglaw 发表于 2009-12-20 13:03
ZY1979发表于2009-08-1313:40:47
对于如何处理抽象认识错误中的问题,刘凤科老师说过,分两种情况:1。如果行为人想犯重罪,结果犯的轻罪,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2。如果行为人想犯轻罪,结果犯的是重罪,从轻罪论处。本题中行为人触犯了想犯重罪,结果犯的是轻罪,他想杀人,却犯了侮辱尸体罪,属想象竞合犯,由于对象不能犯,人死了,不能犯,为杀人未遂,故从重罪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支持解释明了!
24 # learninglaw 发表于 2009-12-20 13:03
ZY1979发表于2009-08-1313:40:47
对于如何处理抽象认识错误中的问题,刘凤科老师说过,分两种情况:1。如果行为人想犯重罪,结果犯的轻罪,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2。如果行为人想犯轻罪,结果犯的是重罪,从轻罪论处。本题中行为人触犯了想犯重罪,结果犯的是轻罪,他想杀人,却犯了侮辱尸体罪,属想象竞合犯,由于对象不能犯,人死了,不能犯,为杀人未遂,故从重罪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支持解释明了!
23 # 游_鱼_ 发表于 2009-10-19 14:11
对于这个问题我也有些疑问。根据张明楷的《刑法学》第三版,P637,讲到:行为人误认尸体为活人而进行“杀害”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只有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时(如尸体附近有其他人),才能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否则应认为不可罚的不能犯。



“只有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时(如尸体附近有其他人),才能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这句话的意思谁能具体解释一下,本人不甚明白
22 # ZY1979 发表于 2009-8-13 13:40
对于如何处理抽象认识错误中的问题,刘凤科老师说过,分两种情况:1。如果行为人想犯重罪,结果犯的轻罪,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2。如果行为人想犯轻罪,结果犯的是重罪,从轻罪论处。本题中行为人触犯了想犯重罪,结果犯的是轻罪,他想杀人,却犯了侮辱尸体罪,属想象竞合犯,由于对象不能犯,人死了,不能犯,为杀人未遂,故从重罪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21 # 若为吾儿 发表于 2009-8-12 23:34
侮辱尸体罪
20 # nculawer 发表于 2009-8-5 14:16
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认识错误和打击错误,本案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对于对象认识错误应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本案实际上是一行为触犯两罪名,想像竞合犯,一般定轻罪的既遂,但当重罪的未遂重于轻罪的既遂时,定重罪的未遂,
还有并不是所有的对象不能犯都是无罪的,对此可以参照工具不能犯理解,典型的是误把白糖当砒霜案,行为人是无罪的,因为白糖在什么情况下的都不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再回到本案,因为行为人用砖头猛击被害人头部,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所以结合前面提到的处罚原则,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19 # 潇洒哥 发表于 2009-7-31 17:31
主客观没有重合的
18 # 潇洒哥 发表于 2009-7-31 17:31
无罪
17 # onceZ 发表于 2009-7-25 09:15
对象不能犯未遂还是其他罪还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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