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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下岗在家无收入,又想与女友结婚却苦于无钱,一日李某在街道散步时看见昔日邻居王某领其儿子(3岁)在玩耍,经交谈得知,王某现任某上市公司董事长,遂起歹心。某日李某将王某的儿子拐骗至远郊的亲属家藏起来返回家后,用IC卡给王某打电话,如王某想要回儿子的话,于某日把50万元钱放在动物园靠右边的垃圾箱内,不许报案,否则就永远见不到儿子。王某报了案,李某见阴谋未得逞,遂将王某之子杀害,案发后被抓获。设王某突发心脏病死在路边,李某不知,恰经过此处,李见状心有嫉恨,遂起杀机,拿起砖头猛砸王某头部数十下,现问这一行为的性质?
  • 故意杀人罪(未遂)
  • 故意杀人罪(既遂)
  • 不构成犯罪
  • 侮辱尸体罪
  
本题有 9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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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jskspx 发表于 2013-3-15 21:30
这个应该是“稻草人”事件吧
55 # 阿尼亚 发表于 2013-2-4 12:11
-。-认同
lovefsp 2012年03月02日 14:18:29
这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在这种情况下,重罪的未遂和轻罪的既遂哪个法定刑重就定哪...
54 # 镜中伊人 发表于 2012-12-5 13:21
我感觉是无罪
53 # 袁梦雕 发表于 2012-11-7 21:52
好郁闷啊,这些所谓的官方答案可以相信吗?觉得有疑惑,不敢相信别人的,也 不能保证自己的就是对的。。。
52 # acb212 发表于 2012-10-23 20:01
抽象认识错误 主观上定罪不好定,因为题目交代的不清,如果对法益不构成任何危险,故意杀人的行为无罪;反之,未遂。打击尸体的行为不能理解为侮辱尸体罪。故本题要么无罪,要么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51 # adawen 发表于 2012-10-20 10:46
mengcheng567 2012年08月08日 19:30:45
此题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主观想犯重罪(杀人)客观犯轻罪(侮辱尸体)...
50 # mengcheng567 发表于 2012-8-8 19:30
此题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主观想犯重罪(杀人)客观犯轻罪(侮辱尸体),重罪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此时由于王某已经死亡,并且没有造成致他人死亡的危险,所以并没有导致重罪(杀人)的危险结果。因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成立轻罪既遂。
49 # 侯巍冰 发表于 2012-8-4 09:39
本题属于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从主观出发,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从客观出发,构成侮辱尸体罪,一行为触犯两法条,属于想象竞合,所以定故意杀人罪未遂。选A。
48 # 蔡厚文21 发表于 2012-7-21 20:30
对象不能犯的犯罪未遂
47 # 乘风破浪2012 发表于 2012-6-8 13:06
答案错误,应该是无罪的,就和拿白糖当砒霜似乎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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