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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叙述中错误的选项有哪些?
  •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合伙人为原告
  • 联营企业的各方认为企业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题有 1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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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艾能扬 发表于 2011-6-11 15:36
haoti!A错误,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做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B选项,联营企业的各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C选项,股东大会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3 # 通过09 发表于 2009-7-2 12:15
个人认为答案滑问题,依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做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所以,A是错的
2 # cindyfff 发表于 2009-4-27 14:56
A项中的“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合伙人为原告”与解析中的“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这两句话,有矛盾吗?
1 # luyongmin163 发表于 2009-4-12 10:58
A应该是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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