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清讲义原文:
6.保证合同关系。《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根据该条文,在当事人对保证责任形式未作出明确约定时,即推定为一般保证责任。这一点与《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基本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效力的原则,在当事人对保证责任形式未明确约定时,应当按照《担保法》推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仅起诉保证人的,被保证人共同被告;
仅起诉被保证人的,被保证人为被告。
我又凌乱了,根据《担保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
我又凌乱了,根据《担保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
“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按上诉法条,认为是一般保证咯。。。
哎,看来题目出的还是有歧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