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自然人 » 民法 » #3405 题目内容及评论
3405#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过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本题有 19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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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如此如此 发表于 2009-4-26 18:01
就是D
13 # clmkiki 发表于 2009-4-22 15:07
民诉54条与民通45条是不同的,民诉54条是指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45条是专指合伙企业的诉讼程序的,答案应是D
12 # zhouzhen 发表于 2009-4-16 11:27
个人合伙组织,a
11 # ysxhwh 发表于 2009-4-14 16:15
对于债务人来说,他没有必要知道该合伙组织是否为合伙企业,因此我也同意选D
10 # 白雪玉儿 发表于 2009-4-7 15:03
是的,我也选的D
9 # lishuai89731 发表于 2009-3-21 23:05
D就是D根本不懂A
8 # shuishui911108 发表于 2009-3-19 17:16
答案应该是对的。题目中的合伙组织,在没有明确说明是合伙企业的,就应按一般理解为个人合伙组织。那么即使甲是负责人,对方也应该清楚这是个合伙组织,甲一个人的决定是无效的,如果对方未注意这一点,就存在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
7 # shuishui911108 发表于 2009-3-19 17:16
答案应该是对的。题目中的合伙组织,在没有明确说明是合伙企业的,就应按一般理解为个人合伙组织。那么即使甲是负责人,对方也应该清楚这是个合伙组织,甲一个人的决定是无效的,如果对方未注意这一点,就存在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
6 # cj112 发表于 2009-3-16 15:56
明显的选D啊
这道题都错怎么排答案的啊
这不是害人吗
5 # 米兰球爷 发表于 2009-3-9 23:23
就应该是D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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