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侦查机关有义务为乌日请一位汉语翻译,以保障侦查的进行
- 乌日不能拒绝律师的辩护,从而放弃行使辩护权
- 本案的侦查人员应当采用蒙古族语言进行讯问
- 乌日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如果嫌犯是在以汉语为通用语言的地区犯罪,则侦查机关有义务为其提供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在内蒙古自治区,故本案应适用蒙古族语言文字,而无须为乌日聘请汉语翻译。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并非是沉默权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