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不是债权人作为原告诉债务人,因为此时如果保证人如果参加到诉讼中时,其诉讼地位应当是共同被告。
《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当事人包含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参与二审程序。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所以也应当预交受理费。
《民诉意见》第 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时,可以上诉,
《担保法解释》第127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