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从一重罪处断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
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之间的
法条竞合关系,应当适用特殊法条
楼下几位有异议的朋友还是先看清了再说
这题有问题
黄某并不知道对方是间谍 只是利用职权透露国家秘密给对方,客观是B,...
黄某只要知道自己提供的国家秘密是供往”境外“即可
因为B项的罪名叫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而不是叫为”境外间谍机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有必要知道戴某是间谍么?
犯罪主观方面因为受骗并没有认识到对方是间谍,主客观不一致,A也有瑕疵。准确的表述应该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考试的时候显然A相对D要更准确一些。
黄某并不知道对方是间谍 只是利用职权透露国家秘密给对方,客观是B,主观只有选D泄漏国家秘密,即使用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来判断,也只在D项内成立罪名。我偏向选D,此题真不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