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说,连续犯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当做一个犯罪行为来处理,稍有不妥,但既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站在司考的角度,记住结果即可。同时要注意本条对连续犯和继续犯的规定稍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