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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3#
[08司考真题卷三第42题]: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 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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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1 16:15
第一,张某对李某的侵权行为是一个法律关系,张某对李某的父亲的侵权行为又是一个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有2个,但属于同一种类,是普通共同诉讼。
第二,题干中已经明确“法院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合并审理”,因此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因为必要共同诉讼不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法院就可以自行合并审理。
5 # 丁巴么罗 发表于 2014-6-20 20:14
例:一人打了数人,数人诉之,此诉就是普通共同诉讼,此诉或一人一诉,或数人共同诉;反之,数人打了一人,一人诉众人,此诉是必要共同诉讼,此诉一诉共诉数人。
4 # wanglin3058 发表于 2013-8-5 17:39
一个伤害案件,为何不是必要共同诉讼,搞不明白
3 # hfeng0120 发表于 2012-7-11 13:43
考察的是普通/必要共同诉讼主体
题中诉讼标的是同一类而非同一标的,而且是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而合并的诉讼,所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诉讼标的同一,不可分之诉必需合并审理,不必经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可追加当事人
2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5-31 16:38
(李父如果是有独三之诉,李父必须针对李某+张某,这显然不可能)
1 # 问道12 发表于 2011-6-13 14:43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其诉讼标的是同种类且可分,诉讼请求也是数个,在是否合并审理方面当事人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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