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票据无因性、票据签章、变造
【解析】A项符合票据无因性的要求。B项该签章无效,参见《票据法》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十四条第3款:“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签章以外的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由此可见,金额被变造后,票据仍然有效,甲乙也仍然负有票据责任,只是他们是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因此C项正确,而D项错误。
但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为AD项,可能有误。
票据法》第9条第2款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因此,变造票据金额的,票据无效,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