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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有个律师老乡给我发了条短信,内容是老乡会的活动通知。 我对于身处的城市来说是个异乡人,朋友圈子很小。但我也不是个善交际的人,参加的交际活动非常少。我身边有一些律师很喜欢参加老乡会这种活动,也有律师对这类活动不感兴趣。所以我就思考这个问题,老乡会能带来多少案源呢?老乡会在律师营销中作用有多大? ![]() 这样说也许有些功利,老乡会自然有许多好处,不然也不会遍地开花。 想从老乡会、校友会这类活动中获益需要花费许多交际的时间和成本,成本与收益的比例是多少?效率高不高?有人分析过吗?以我个人的观感,那些热衷于此的律师并没有说从中得到太多的好处,反而因为是老乡、校友的缘故,被占便宜倒是比较多,对那些想要获得免费咨询的电话已经到了深恶痛绝的地步。 对于律师而言,参与这类活动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推销自己,是一种营销手段。老律师也常常教导新律师如何使用这种营销手段,不能说这种手段没有好处,但利与弊的比例如何?针对不同的人,不同的性格,不同的背景,是否还有更有效的营销手段?因为我们要把有限的时间用在最有效率的事情上,也就是好钢要用在刀刃上。 目前,律师的营销手段有很多,我以前在律所就有过上马路发传单的经历,其实这种方法是不符合律师职业道德的。有一些律所招业务员和话务员专门从事接业务的工作。有些律师参加一些商会,在商会的内部刊物上发广告。有些事务所在各种媒体上做广告,当然媒体广告的成本较高,大部分律师都不能效仿。 律师营销属于商业营销的一种,现在市面上的营销手段已经五花八门了,但大部分的律师营销手段都十分传统。为什么会这样呢? 参加实习律师培训的时候,身边的人动不动就IPO,上市之类的,口气很大。我以前在的所,光做劳动法的非诉,三个月就赚100万。各位,能看菜吃饭不?有多大的肚子吃多少碗饭。少点浮躁。获取更多律师路上精彩文章,请下载学法网APP或访问学法网(xuef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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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友情实现的交易越来越由市场取代
在血缘关系之外,朋友网络是另一个能为信用交易提供支持的基础架构,这也是一种相当人格化的小范围利益交易体系。以前,当张三要搬家或者因外出要带大件行李时,他可能要找朋友帮忙,朋友往往会一叫就到,也不会要求报酬,自然不会用钱支付。但是,朋友之间有一个隐性的共识或默契,那就是在这次来帮忙的朋友下次也要搬家或者也要外出有行李时,张三必须也能随叫随到。
按照同样道理,张三生病发烧不能起床时,他的可靠朋友会带他去医院;但,等他的朋友生病时,他也必须提供帮助。张三如果一时缺钱,朋友可能会帮忙,但当朋友有类似需要时,张三也必须以类似帮助去回报。
以上所举的友情帮助表面上看不是经济交易,而是友情,但实际上都是隐性的跨时间利益交换,具备投资、保险或信贷的经济功能。市场越不发达的社会,这些隐性利益交换会越普遍,靠亲情、友情来进行跨时空的利益交易是传统社会的普遍特征。这些交易不要钱,却是典型的经济交易,也因此使传统社会“钱少”。
到今天的中国,许多这些交易也被市场交易显性化了,被“钱化”了。比如,中国现在有许多搬家公司,张三搬家不必找朋友,而是更愿意花钱找搬家公司;暂时缺钱或者要购房子等大件时,可以找信贷机构;去火车站或机场时,不必找朋友送,而是找出租车;外出旅行时,不必找朋友家住,而是更自在地住在酒店,“在外靠朋友”原来是市场不发达的结果!
这样一来,我们中国人以前很多在友情名义下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今天正在被一一市场化,使许多原来没有收入意义的友情“经济活动”今天以“钱”结算了,直接对每个人的收入有贡献了,个人的收入都会因此而增加,个人“钱多了”;在国家层面,为支持市场化程度的上升,货币供给量也必须增加,这就很容易产生表面上的“流动性泛滥”的境况。
在这里,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过去是隐性的经济活动今天被“钱化”之后,每个人的“钱”收入当然会增加,但这种新增的收入只是表面的,并不一定是真实的收入增加,因为这类收入和投资原来就有,只是没有被“钱化”而已,是隐性的。今天在市场化发展深化之后,这些经济活动被市场取代了,同样的经济交易被显性化了。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人在钱包鼓起来的同时,却并不一定感到更富有,原因在于市场化发展后“什么都要钱了”。
实习期想问下 如何进行这入这些商会活动 宣传自己 很多营销手段不是不会 而是信息不流通而导致很多事情不了解,请前辈多多指导下,打算现在开始培养
我在我自己的帖子里涉及到这个问题。你可以去自己看一下。商会里面有资源,但不要寄希望于此。营销的手段很多,但我个人认为千万不要做漫天发名片这种很low 的举动。同行营销是很不错的途径。
同行营销是多参加 律师的沙龙活动是吗? 但是我这刚毕业 就开始实习了 业务肯定不是很熟练,这样直接去营销自己,会不会给别人一种不可靠的印象,我觉得要同行营销的话,需要自己在这个领域做过两三个案子以后,比较熟悉流程,行业规矩,再去获得别人认可比较好。另外我手上刚接到一个案子想请教下,当事人和房地产公司的顾问就一个房屋达成一致,但是交首付款后,当事人发现这个房屋和顾问原来推销的房屋不一致,顾问有不作为欺诈的嫌疑,原来是在采光面,现在在背光面,并且在同样建筑面积下小了6个平方的实际面积,我第一次接这种案子,查了房地产买卖解释,都感觉不适用,没办法主张惩罚性赔偿,我现在在想如何套用,因为当事人是一次性给了一半的房款,如果能主张成功的话,一个标的150万的合同啊,而且能够不上庭解决的,解决这一单,感觉整个实习期包括执业前期就能顺利度过了,所以我最近心思都放在上面了,想请教下前辈
同行营销很多途径,就不列举了吧。同行是最好说话的。至于你说的案子,一般我在网上不探讨案件。你的案子是风险代理吧?半风险?这案子的当事人看上去有限抠啊。这类案子各地做法有些不一。本案而言,建议你庭审接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