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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律法中,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分为三种。一为和奸,即为男女通奸,发生夫妻之外的性关系;二为刁奸,即男子欺骗或稍加胁迫,女子半推半就之意;三为强奸,与现今意义相同,霸王硬上弓。![]() 《春怨》 纱窗日落渐黄昏,金屋无人见泪痕。 寂寞空庭春欲晚,梨花满地不开门。 李白的这首诗深刻描写了丈夫在外不归,痴情女子寂寞等待的苦情境遇。自有人以来,男女那点事就是恒久不变的话题。就连孔圣人都说:食色,性也。男为阳,女为阴,阴阳调和,才能琴瑟和鸣,否则阴阳失调,轻则家庭破裂,重则社会失序。所以,脐下三寸之事从来都不是小事。 明清律法中,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分为三种。 一为和奸,即为男女通奸,发生夫妻之外的性关系; 二为刁奸,即男子欺骗或稍加胁迫,女子半推半就之意; 三为强奸,与现今意义相同,霸王硬上弓。 封建社会妇女的压迫很深,但对女性性权利保护却甚于现在,而且对女性丈夫(本夫)保护更是有利,对奸夫或施暴者打击尤为严厉。 明代畅销书《皇明诸司公案》中记载了这么一个隔壁老王的故事。福建崇安县有富家子杨宠,与屠牛户詹升关系要好,常在一起吃喝玩耍。杨宠有爱嫖的毛病,长期在外玩乐不爱回家。杨妻李氏空床寂寞冷,詹升因为好友的关系经常出入杨家,一来二去干柴烈火,与杨李氏勾搭成奸。杨宠母曾让李氏保存过十锭白银,被李氏借与奸夫詹升三锭买牛,詹升后来归还,但银锭式样不对,被杨母怀疑并告之杨宠,杨宠逼问丫鬟秋香,才知内情。后杨宠藏于床下,待詹升与李氏寻欢时一刀刺死奸夫,并即时投案。 这是一个明代版的"朋友妻,不欺白不欺的故事",上演的却是如现代戏码一样的内容:花心的丈夫,寂寞的妻子,体贴的暖男,出轨,酿成血案。只是年代背景不同,但内容却如此相似。同样案例,2016年甘肃陇南市的尚某得知其妻与同村何某通奸,尾随至何某家,杀死正在与其妻发生性关系的何某,后尚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赔偿损失24600元。现代人若妻子与人通奸如何自处是十分纠结的,打也不是,杀也不是,估计也只有骂人了。 这在古代是不可想象的。《大明律》就有规定:凡妻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大清律例》规定也与此相似。就是若通奸被抓现行,当场杀死奸夫和妇人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若没杀死妻子,可以随便嫁掉或卖掉。所以武大才想去抓西门庆与潘金莲,但能力不济,反被踢中胸口,后又被金莲毒杀。《大明律》还规定: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所以金莲要在明清朝可是要凌迟的,西门大官人也要处斩。当然,古代男权社会,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女子却要从一而终,性权利是完全不平等的,女子也无离婚自主权,女子婚内通奸,亦并非完全是女人的原因,从现在观点看,很多都情有可原,理有可恕。 古代偷情有风险,通奸需谨慎。现代人则要性福的多了。现在每年离婚是五六百万对,通奸是最大的一个因素。当然,现在贬义词通奸多为中性词婚外情所替代。可见通奸不但不被法律所惩罚,连道德的谴责也越来越少了。但通奸所致的刑事案例却并不少。婚外性行为不但伤风败俗,对爱人孩子的伤害甚于犯罪,报纸网上上常有丈夫出轨,妻携子跳楼的悲剧。或妻子通奸,丈夫灭门的惨祸。爱人不忠引起的那种人生挫败感和激起的那种复仇愿望往往超过任何事。 现代社会自由度越来越高,男女关系也越来越随便,欲望人人都有,但欲望需要节制,也需要法律的适当调整。我们法律这方面还是很缺位的,最简单的例子,婚内出轨在《婚姻法》中竟然不算过错,非得要重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才算。老司机多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你说这不叫过错?往往结果是鼓励了一方的通奸行为。淫秩之风甚行,对加害者和受害者可能都是悲剧。通奸行为的受害者可能就会是伤害行为的加害者。通奸伤人伤己,明代情色小说《肉蒲团》中,男主未央生与权老实妻子通奸,以为占人偏宜,殊不知自己妻子又被权老实所淫并被卖入妓院,书中虽然宣扬的是因果报应思想,但却并非毫无道理,逞一时之快,往往带来血泪故事。杨宠杀詹升一案判词比较精彩,摘几句如下: 男正乎外,女正乎内,天地之常经﹔各妇其妇,各夫其夫,古今之通义。苟淫污杂扰,几同人道於犬羊﹔如捉获歼除,少扶世教於华夏。今杨宠生平淳善,素性方严。只缘淫妇无良,不修帷簿。亲获姦夫於所,即就斧斤。败俗伤风,自作之孽不活﹔情真罪充,登时而死无冤。彼罪既宜,此杀何咎?卧榻驱他人之鼾睡,扫除此淫风﹔禁幃绝外侮之侵,凌清兹恶逆。宜宥杀者之罪,庶為奸者之惩。 |
最新评论
呵呵
性权利是否= 性自由?
你这个问题问的我真是名其妙啊,你想表达什么?
性权利=性自由?
懂了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