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挡风玻璃被损坏赔偿纠纷,大佬们来讨论下
前不久,本人驾驶车辆在城市公路上正常行驶,被对向车道驶来的一辆工程牵引车带起路面的石块砸坏了前挡风玻璃,造成损失(换玻璃,换膜)约5000元。上述事故均有行车记录仪记录。交警部门开具的事故证明是交通意外。目前,本人准备向承担道路清扫,管理,维护职责的区城市管理局和工程车车辆所有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理由如下:
一是大车在行驶期间应该对自身驾驶中产生的危险承担责任。石块是由该工程车辆带起,理应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定责任。
二是区城市管理局官方主页内对于自身职责有明确说明和公式,该单位对该路段负有清扫,管理和维护职责。路面存在石块,说明该单位未尽到相关职责,对损失造成理应承担责任。
但经过网上查询后,大家众说纷纭,主要对于适格被告和诉讼类型存在分歧。还请问各位大佬答疑解惑:一是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二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是哪些单位或者个人?
没人讨论啊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chigua.png aihgea 发表于 2024-10-25 10:45
没人讨论啊
民事诉讼! aihgea 发表于 2024-10-25 10:45
没人讨论啊
你认为呢? 想这么复杂干啥,走保险代位赔偿 本人认为属于意外事件。可以通过无相对方的交通事故予以解决。一是,该事件具有偶发性,工程车驾驶员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对损害结果没有认知,因此不满足侵权的构成要件。二是,法不强人所难。公路管理部门对障碍物,道路性状的养护、管理义务,不能扩大到对道路上单个的遗漏石子或石砾的清扫清理义务。 本大律认为,石子属于无主物,因为这并不属于遗撒,被石子迸溅确属意外事件,蜀黍认定交通意外并无不当。有保险走保险,没保险自认倒霉吧。 wws63781652 发表于 2024-11-29 23:53
本人认为属于意外事件。可以通过无相对方的交通事故予以解决。一是,该事件具有偶发性,工程车驾驶员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对损害结果没有认知,因此不满足侵权的构成要件。二是,法不强人所难。公路管理部门对障碍物,道路性状的养护、管理义务,不能扩大到对道路上单个的遗漏石子或石砾的清扫清理义务。
你如何认定这个石子是工程部门的?你有证据吗? 201402805 发表于 2024-10-30 22:42
想这么复杂干啥,走保险代位赔偿
通过上下文可以得知没保险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