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丸子 发表于 2024-4-1 15:33:06

劳动争议

道友们,有一个案件是这样的:A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单位是自筹经费的事业单位,A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现在A想离职,但是聘用合同中约定了6+1的离职模式,即A提离职后未能与事业单位达成一致,需在6个月后再提离职,30个工作日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违反了《劳动法》30天离职的规定?如果产生争议申请仲裁,支持A的可能性大吗?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4-4-2 09:05:25

违反劳动法规定了,仲裁会完全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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