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东律师 发表于 2024-3-27 14:57:58

瀛东业绩┃落锤!瀛东律师成功协调八方完成历史资产的确权与处置

1998年,某区属国有企业(简称“区企业”或“区国资”)联合市属国有企业(简称“市企业”或“市国资”)整体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A,其中区企业以整体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作价出资,占总股本的37.55%,市企业和职工持股会均以现金出资,各占总股本的31.225%。
2001年,A公司向区商委请示,以“方便集中管理为名”,申请将原分散在区企业分支机构名下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使用权户名统一变更到A公司名下。
之后,历经增资和股权转让,最终市国资持有A公司81.6%的股权,区国资持有A公司18.4%的股权。市企业上级集团重组时,将权属清晰的企业及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对权属不清的账内或账外资产则留在集团公司统一调配。集团公司决定将使用权房屋资产以A公司名义出租与市企业的关联企业实际占有使用。
2018年起,市企业欲收购区企业持有的A公司18.4%的股权,使A公司成为市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但是区企业代表区国资委提出股权收购的前提是市企业需归还登记在A公司名下的26处公有非居住房屋。由于相关各方对于该26处公有非居住房屋使用权的权利归属以及处置方案认识不一,导致该股权收购项目迟迟难以进行。
于是,判定使用权房屋权利归属成为本次股权收购的关键。最终,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惠翔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艰苦的法律尽调,克服企业变迁、档案缺失的困难,对26处房屋的历史沿革一一予以明确,并辨法析理促成与市企业与区企业相关的八家企业共同签署《历史资产返还与股权收购协议》。区企业完成使用权户名变更后,将股权和全部可确权房屋公开挂牌出售,由市企业以及相关企业分别摘牌取得股权和公有非居房屋使用权。自此,各方完成了企业资产登记、使用权户名登记、房屋实际使用相统一的合规手续。
此类案件的判定关键是:A公司设立出资时评估作价的资产范围是否明确包含房屋使用权对应的价值,以及企业经营沿革中各方出资人对房屋使用权价值转化为企业实收资本是否已形成合理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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