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荒种的树,村委以村集体名义清理。
村民L,在二三十年前开荒种植了大量的树木和竹子。村委最近发了一则公告,为更好建设公园需要,限期村民自行清理该地树木、 竹子,否则村集体统一清理。该公园建设项目是否建,如何建,没看到有让村民会议商议的通知,也没有相关会议纪要等信息公示。有村干部独断专横的嫌疑。
备注:村民L与村书记X是仇人
问题:
1、村民可否拒绝清理。
2、村委如果组织强行清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哪些人需要负责?
3、村民应当如何维权?
这边想到的是主要两个方面:
1、《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村民L开荒种植村木和竹子的土地,权属是不是村民L的?该土地村民L是否持有当地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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