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单位财物抵扣欠款,是自助行为?还是职务侵占?
一、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A公司综合开发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要求山东某信息科技公司经理马某退回A公司办理资质的10万元费用,后马某分多次将A公司办理资质的费用8万元退回被告李某的个人账户,李某将该钱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2020年8月15日,李某仍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公司财务发放的用于楼盘开盘时的车辆保障费用3万元中的2万元侵占,用于个人支出。2020年9月1日,李某仍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以公司需缴纳罚款的名义向某建设集团公司借款20万元,后将20万元侵占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周村区检察院于2021年3月1日向周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周村区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辩称,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其在A公司有未付款项,故其利用职务便利将A公司的钱款占为己有的行为应系自助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周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虽在A公司有未付款项,李某可通过诉讼等途径予以救助,该事实不能成为其职务侵占罪的阻却事由,不影响对其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罪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周村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在本单位有未付款项,侵占单位财务抵扣欠款是自助行为还是职务侵占?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构成自助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法益已经遭受到不法侵害;
2、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
3、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可以通过公力救济解决,不存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的情形。对于这类纠纷,行为人若利用职务便利将管理的公司财物占为己有,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助行为,不得以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进行抗辩,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周村区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通过依法打击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财产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了该类犯罪,并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中小企业经营者,要加强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通过隐瞒实际收款的方式将单位财产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单位成员,劳动者应当诚信劳动,尽职尽责履行岗位职责,靠合法劳动获得收入,自觉抵制金钱诱惑,切勿因一时贪念,误入歧途,任何非法侵占工作单位财产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后)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来源|淄博周村法院,作者|刑事审判庭庭长,郑泽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后)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裁判。学习了,非常感谢超级版主分享! 感谢 职物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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