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案情简介
小李是A公司的职工,A公司发布通知称:为丰富职工生活、放松员工心情,特组织公司职工参加周日与B公司的拔河比赛,要求职工积极参加,自愿报名,并设立一、二、三等奖若干。小李报名参加活动后在拔河比赛中受伤。经小李申请,人社部门对小李的伤害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A公司认为小李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且拔河比赛系员工自愿参加,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结合活动的性质、目的、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拔河比赛系A公司组织,奖品由A公司提供,目的在于让员工放松心情以便更好的工作,并鼓励要求员工积极参与,因此,该拔河比赛系单位行为。小李在拔河比赛中受到的伤害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法律规定。虽该拔河比赛系小李自愿参加,但活动的目的是实现单位或企业利益,小李的自愿参加并不构成阻却认定工伤的法定事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为了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用人单位往往通过组织文化娱乐、户外拓展、年会等方式鼓励员工放松心情。虽该类活动与本职工作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单位或企业利益。除非有证据证明活动存在非经单位指派、选拔等程序不得参与的限定,否则单位以员工自愿参加为由否认构成工伤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在组织此类活动时,一定做好活动的可行性预判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危险,以便提前做好提醒及安全保障措施。这样既能实现活动的良好预期又能保护好职工安全,实现双赢。
四、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供稿|赵美萍,来源|山东高法、沂水法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弟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判,学习了,非常感谢超级版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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