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踩踏小轿车玩闹,父母被判赔偿4万修理费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编辑| 姜欣雨
王女士购买一辆名牌轿车后,一直停放在小区停车场。某日其在准备开车外出时发现,新购的车辆前盖有很多细小的坑洼,挡风玻璃也满是划痕。经报警调取监控后发现,小朋友张淘(化名)在停车场玩耍时踩踏了车辆的前盖和挡风玻璃。故王女士将张淘的监护人张先生夫妇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张先生夫妇赔偿王女士车辆修理费4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王女士诉称,自己新买一辆轿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后张淘在停车场玩耍时爬上该车踩踏蹦跳,导致车辆前盖和挡风玻璃受损,自己修理车辆支出6万元。因张淘系未成年人,故该支出应由张淘的监护人即张先生夫妇承担。
张先生夫妇辩称,王女士的车辆损坏与张淘没有直接关系,其修车费用和本次踩踏车辆的事故没有关系。在张淘踩踏车辆之前,王女士的车辆是否有损伤和划痕不可知,且报警后现场查看车辆时也没有发现车辆有损伤和划痕。另外,小区的物业公司应该及时制止张淘跳上车玩耍而没有及时发现,故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就王女士的车辆修理项目的与本次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修复项目合理性,法院委托了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意见称,王女士的修车项目均与本次事故相关,但部分项目可以通过维修而非更换零部件的方式进行修复。另外,王女士提供了维修车辆的发票及明细以证明自己的损失。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派出所相关笔录、录像以及鉴定报告,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张淘跳上车踩踏,造成王女士的车辆损坏,张先生夫妇虽称车辆损伤并非张淘造成,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此张淘作为侵权人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张淘尚未成年,因此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应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就车辆修理费用的具体金额,结合鉴定报告以及王女士提交的修理车辆的相应票据及明细,法院认为王女士主张的修车费用数额合理,应由张淘的父母赔偿给王女士。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夫妇向王女士支付修车费用4万余元。宣判后,张先生夫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淘在停车场玩耍时踩踏车辆的前盖和挡风玻璃,对王女士车辆造成损坏,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而张淘作为未成年人,应当由张淘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起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张先生夫妇向王女士赔偿车辆修理费4万余元。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孩子犯错,家长买单。孩子生性调皮好动,家长作为监护人,更应当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对孩子进行正向引导,避免损害他人的事件发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处理,学习了,非常感谢超级版主的分享!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