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遗贤 发表于 2023-6-8 11:14:49

不能简单地用法律思维处理律师与委托人的

律师要当律师学意义上的律师,而不是法学意义上的律师。以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为例。

一、法学意义上,委托人是代理合同的请托人,律师是代理合同的受托人。

律师在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范围内活动。律师不能超越请托权限,忤逆委托人的意志办事。法律思想史上,有通说,即使者的权力不超过派遣者。故从法学思维上出发,委托人是事主,律师是办事人,委托人是决策者,律师是贯彻者,委托人是东家,律师是服务者。这在法律上基本成立。然而在这样的思维影响作用下律师的价值地位被大大的降低,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仅是一种劳务关系或普通的社会关系。

历史及客观事实无数次地印证了,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十分繁杂,内涵和外延大相径庭的社会关系。而不仅体现在法律关系或法学思下的社会关系。

二、从律师学的角度。

律师总是想让委托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律师总是想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得到更多的重用,发挥更大的专长,增加正面评价减少负面评价,乃至于减轻风险,实现自保。律师总是希望与重要客户保持长远的协作关系乃至友谊。通过律师界哲人的研究总结,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已远超法律思维下的关系。主要有:

1.委托人是案件中律师最大的敌人。

2.委托人绝大数是当事人,而当事人大多是律师眼中的"当时人″。

3.委托人与律师的最佳关系是宜师宜友。

相互学习,相互支持。理解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3-6-8 17:56:02

非常感谢你的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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