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习律师补偿费的约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海南省律师协会给的实习协议里面有:期满考核合格的实习律师应当在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并在合同约定的注册年度内(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申请转所执业。确需转所执业的,须缴纳适当的实习补偿费。我很好奇这条约定难道不是违法法律的吗?《劳动合同法》第22条、23条对违约金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除该两项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在律所当实习律师,律所的人根本就不会为了实习律师支付什么培训课程费让实习律师去上课培训,就是每个月让实习律师干活,然后给实习律师发工资,根本不属于劳动合法里的那两项情形,凭什么还有权规定什么实习补偿费这种鬼东西? 你认为应该做好?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3-05-16 07:29你认为应该做好?
? 所以人家妹说是违约金!说的是补偿费!就像恋爱分手费一样的意思! 西门大官人2020 发表于 2023-05-17 12:29
所以人家妹说是违约金!说的是补偿费!就像恋爱分手费一样的意思!
有毛区别?本质不都是违约金,法律只看本质不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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