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律所贯赢普法:如何判断村民会议决议有效(胜诉率高)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谈...
案情回顾:朝阳村是远近闻名的贫困村,村里人世代靠外出打工获得经济收入,但贫困没有限制村民脱贫致富的想象,其村民委员会主任海淀为了脱贫致富开展了攻坚工作,于是海淀主任召集朝阳村村民代表东城代表、西城代表、通州代表、大兴代表等村民代表共同制定朝阳村决议:为调动广大村民积极性,经与村代表们讨论决定我村北山集体山头被征收所得补偿不予以集体村民分配,补偿金额全部用于有志创业的人员启动资金和有志科技研发人员的奖励资金。村民昌平认为此决议侵犯自己的利益,请求法院认定决议内容无效。北京贯赢苗利国律师解析:村民会议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有利于广大村民行使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村民会议的召开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有两种方式,一种为村民委员会召集,一种为村民或是村民代表提议召集。村民会议决定的内容一般是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问题,因此对于会议的决定能否通过也是有严格要求的。村民会议有两种形式,所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也规定了两种决议通过的标准,一种是18周岁以上村民都参加的会议,需要村民过半数通过;另一种是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需要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北京贯赢苗利国律师观点:本案中,朝阳村海淀主任与四位村民代表东城、西城、通州、大兴就决议将属于全村集体山头征收所得不予以分配,显然侵害到了所有集体成员。另外决定召开的会议程序也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内容,故村民昌平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十大专业律师事务所第一名,中央电视台专题报道,征地拆迁、刑事辩护、死刑复核、婚姻继承、税收筹划、知识产权、医疗责任纠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重大民商事和仲裁十大法律服务团队,专业性强、经验丰富、胜诉率高达90%。您的需要,就是我们擅长的!法律咨询电话:400-8569-268学习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