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聚律师 发表于 2022-12-1 16:59:47

“隔空猥亵”!25岁男子伪装小学女生交流发育“秘密”,判刑一年六个月

北京丰台,10岁女孩小丽(化名)正在写作业,突然收到一个微信好友申请,自称“隔壁班同学小英”,想和她聊会儿天。小丽没有防备,便添加了好友。聊了一会儿后,对方提出聊些女孩发育的私密话题,小丽也做了一些回复。万万没想到,小英又提出让小丽拍隐私部位的视频或照片,想看一看。

小丽犹豫了,提出疑问。对方回复“我也在发育期,想和你交流发育的秘密”,然后发来了几张隐私部位的视频和照片。小丽这才放下戒备,也拍了视频和照片,然后发给小英。

没多久,对方竟然要求她拍全裸视频,遭到小丽拒绝。对方突然露出狰狞的面孔,威胁小丽,如果不发的话就把她的照片和视频发到网上。小丽害怕极了,但十分机智,借口妈妈让她睡觉为由,说明天再发。

这一宿小丽很紧张,但没敢告诉爸爸妈妈。第二天,小丽确认隔壁班并没有小英这个人后,意识到自己遇到坏人了,更加害怕了,便告诉了妈妈。妈妈立即报警。

经侦查,“隔壁班的同学小英”,根本不是10岁多的小女孩,而是一名25岁的男子张某。警方迅速将其抓获。据他交代,他诱骗小丽发自己视频而发的图片都是网络下载的。近日,张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有网友问,“隔空也能猥亵?”,而且还构成猥亵儿童罪?那么,什么是猥亵呢?猥亵儿童罪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在大多数人的意识里,构成强制猥亵罪,需要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然后实施身体接触等方式进行猥亵。

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并没有要求侵害人必须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在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规定的更为严苛,这是因为儿童的判断能力更低,性防御能力更低,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更加严厉。

最终,张某因触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如果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或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案件的祸起是一部手机和社交平台,这也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重视这个问题,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社会经验和安全意识缺乏。网络空间违法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迷惑性,监护人应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掌握防范侵害的办法。同时,未成年人也应增强安全防护意识与能力,谨慎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不要被他人花言巧语蒙蔽,不向他人随意透露自己与家人的信息和身体隐私部位图像,发现可能存在危险时,应产生足够警惕,及时向父母老师等身边的人求助。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关注热点事件,以法律角度,看人生百态!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2-12-2 08:46:54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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