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小情侣发生关系,女友:这次非自愿!男子以强奸罪获刑3年
黑龙江绥化,发生一起值得反思的强奸案!一中年男子带着18岁的女儿到派出所报警,称昨天晚上,她女儿在宾馆内,被同学殴打并强奸,虽然经检测,没有发现对方在女孩体内留下的生物样本,但法院审理后,以男孩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男孩姓黄,在2002年7月15号出生,案发时刚好成年半个多月,女孩姓宋,在2002年9月18日出生。黄某和宋某两个人是在初中开始谈恋爱的,但是就像很多小情侣一样,两个人谈的途中多次分手然后复合。
甚至,两个人早已偷尝禁果。在去年的7月底,两人又闹分手,这次是女孩宋某提出,就在8月1日,黄某联系不上宋某,但是又通过其他途径得知宋某其实在玩剧本杀游戏。就在当天的夜晚21点,黄某到了宋某玩游戏的地方,对她进行殴打,之后又把她带到了黄某家经营的酒坊玩,到了深夜,两个人就去了宾馆开房。
洗完澡之后两个人躺在床上,黄某看到了难以忍受的一幕——其他男子给宋某发信息,然后再次跟宋某发生了殴打。这一次,黄某是在宋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的关系,宋某把黄某一脚踢下床,并在第二天凌晨时分,趁着黄某熟睡,宋某回家告诉自己的父亲,两人去了派出所报案。
那么,情侣之间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黄某强行和宋某发生关系前,两人有过厮打的行为,所以两人身上都各有伤痕,无法证明黄某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但宋某表示,黄某按着她,不让她动,她用手掐了黄某,也打他了。当时其左侧膝盖在撕扒时磕床角上了,右胳膊、脖子、左肩和左上臂有多处被黄某掐和推造成的淤青。
换而言之,宋某身上的伤痕,是不是黄某强行发生关系时造成,要根据双方的陈述和宋某身上的伤痕,进行相互印证,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除了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最重要的是,有没有两人发生关系的证据?
案发后,宋某陈述说,黄某与其发生关系,并在其体内留下生物特征,但经检测,宋某体内没有发现黄某的生物样本,此时,宋某改口供,称黄某与其发生关系,但没有留下生物特征。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具体而言,如果只有宋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黄某有罪,相反,如果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但没有供述,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宋某的供述很不稳定,前后改了口供,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宋某的口供不能发生作用!但本案除了宋某的供述外,还有黄某的自认!黄某自认了,他与宋某发生关系的事实,但黄某辩解说,他想与宋某发生关系时,宋某没有反抗,期间,宋某用脚将他踹了下去,并对他说:“我没心情,你下去吧!”
宋某虽然改了口供,但黄某的自认,印证了两人发生了关系的事实。再加上黄某从剧本杀游戏吧将宋某带走时,对宋某进行打骂,宋某身上伤情的鉴定和案发后宋某找到父母,痛诉黄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事情,可以认定宋某与黄某发生关系时,受到了胁迫,并非自愿。
最后,法院以黄某此次与宋某发生关系,违背了宋某意志,构成强奸罪为由,判了黄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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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法律实务干货,专业知识再提高! 依法处理好! 1、带离玩剧本杀地点与强奸的开房酒店之间是否存在物理上的距离,在地点转移过程中,女孩如果没有被胁迫,完全自愿。我认为不能以之前剧本杀地点有殴打行为来认定有强制压迫。
2、如果性行为已经结束,女孩才说没没心情并把男孩踢下床。又或者性行为过程中发生的这个动作,而后没有继续性行为。说明对于已发生的性行为,女孩是自愿的。 贵州何健 发表于 2022-10-29 12:31
1、带离玩剧本杀地点与强奸的开房酒店之间是否存在物理上的距离,在地点转移过程中,女孩如果没有被胁迫,完全自愿。我认为不能以之前剧本杀地点有殴打行为来认定有强制压迫。
2、如果性行为已经结束,女孩才说没没心情并把男孩踢下床。又或者性行为过程中发生的这个动作,而后没有继续性行为。说明对于已发生的性行为,女孩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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