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违法!”渣土车逆行、闯红灯!14名涉事人员被警方刑拘
路口红灯状态下,一长串大货车排起车龙,在禁限时段内沿着自行车道、逆行、闯红灯左转,甚至逼停了正在准备绿灯通过路口的正常行驶车辆——这几乎是把一辆机动车能在路口违反的交通法条全包圆儿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8月22日,北京房山警方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细致侦查,采取统一行动,一举查获涉事车辆及驾驶人。目前,涉事企业法人、车队管理人和渣土车驾驶人共14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遮挡车牌、逆行、闯红灯,这已经不是交通违法这么简单了,而是已触犯刑法了。那么,这些人到底触犯什么罪名呢?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责,它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14辆渣土车逆行、闯红灯,已经严重危害到其他车辆、行人的生命安全,已经涉嫌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那公司的法人和车队管理人,为什么也被刑拘呢?因为他们授意、教唆司机遮挡号牌并逆行、闯红灯,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或许可能有人会问,司机只是具体执行的人员,难道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司机作为成年人,学习了交通法规,明知遮挡车牌、逆行、闯红灯是严重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但是仍然实施违法行为,具有犯罪的故意。也是本罪的实行犯。但是,因为他们是被教唆的,要区别具体情况。如果他们存在被扣押身份证、受到胁迫等行为,不得已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胁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才能长久,个人明辨是非不违法,也算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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