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死刑”修改为“死刑立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修改为"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当将法条中的“死刑”修改为“死刑立即执行”。
从死刑复核程序上考察,死刑复核程序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从刑事诉讼法第三编“死刑复核程序”的章名上也可以看出,本章的内容包括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两部分内容。从第246条到248的内容看,也是分开表述的,而且行使复核程序的法院前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后者是“高级人民法院”。但是,第246条却直接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仅法条本身前后矛盾,且与其后法条的内容形成了逻辑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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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就是死刑,只是特别情形缓期执行。
作为一般规定的死刑适用一般程序规定由最高法复核
作为特别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适用特别程序规定由高法复核
完全没问题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01.png zyxm7 发表于 2022-08-03 23:46
冷知识:死刑立即执行并非法律概念。死刑并非分为死立执和死缓两类
死刑就是死刑,只是特别情形缓期执行。
作为一般规定的死刑适用一般程序规定由最高法复核
作为特别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适用特别程序规定由高法复核
完全没问题
谢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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