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州超生调剂是否可以法律追责
7月5日,广西桂林全州县卫生健康局的一份红头文件在网上引发热议。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在该文件中称,20世纪90年代广西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全县县委、县政府作出对违反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行超生的子女中选择一个进行“社会调剂”的决定,且对社会调剂的超生孩子去向没留存任何记录。相关部门认为在该事件中“不存在拐卖儿童的行为”。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认为该事件中肯定存在涉嫌犯罪的行为。根据网传的内容,如果相关人员在“社会调剂”的过程中,借机进行牟利,那么就涉嫌拐卖儿童罪,根据法律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之间进行量刑。如果相关人员没有借机牟利,即使无法构成拐卖儿童罪,也很可能涉嫌拐骗儿童罪。根据法律规定,拐骗是指行为人将被害人置于自己或第三者的非法支配之下,使被害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即构成犯罪。
具体到本事件而言,即使相关人员系根据县委、县政府作出的相关决定去实施行为,但由于该决定的作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故不属于违法阻却事由,那么社会调剂的行为无疑具有非法性,已经涉嫌犯罪,若罪名成立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前述两罪仍不构成,那么相关人员至少也构成滥用职权罪。即使在当时的那个年代,有计划生育这么一个国策,但是该政策中显然没有抱走小孩进行社会调剂的反人性规定,那么相关人员逾越职权作出该决定的,无疑是违背了法律规定,属于滥用职权的情形,构成滥用职权罪,该罪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因此,在该事件中,相关人员可能涉嫌三个罪名,而具体涉及什么罪名则要看后续的调查情况。
但是,由于该事件是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距今已经过去20多年。根据法律规定的刑法追诉时效,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期为20年;拐骗儿童罪的追诉期最高为5年;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期最高为10年。因此,即使相关人员构成犯罪,也很可能因超过追诉时效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相关人员构成拐卖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即使超过20年追诉期,但仍需追诉的,也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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