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点理论和实务大佬和我辨析管辖问题
公证法第25条:涉及不动产公证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提问: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遗产继承公证,根据25条规定,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但当被继承人有多处不动产遗产且分处各地(地处不同行政管辖区域),继承人是否需要在不同不动产所在地分别办理还是可以同时在任意一处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一并办理?
注意:本题是理论分析且实务,是本人目前碰到的,目前本人正在本省省司法厅进行讨论,目前全省仅有本人一人观点是后者。但本人坚信观点无错。
https://appatt.xuefa.com/pic/20220613/1655107973654623_118.jpg?x-oss-process=image/watermark,image_cGljLzIwMTgwNTE5L29zc18xNTI2NzMwODUwODUzXzQ0M18yNjRfNzUwLnBuZw==,t_50,g_se,x_20,y_20
学习了!非常感谢你! 观点一认为,涉及不动产公证,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 秋天不回来wfq 发表于 2022-6-15 06:04
观点一认为,涉及不动产公证,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
原因是什么?
举个例子:起诉时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但多个被告分处不同所在地,是分开起诉,还是在任一被告所在地法院均可合并起诉?
如果在本地就可以正确核实其他地方的不动产的权属情况的话,且核实的工作质量与所在地无关,那就可以在其中一个不动产所在地完成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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