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H1TWS 发表于 2022-5-5 18:44:40

码农“劳残”单位甩锅,北京朝阳法院说不

2022年4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3069.32元。至此,本案暂告一段落。
制度形同虚设,员工仿佛牛马2018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总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担任开发工程师,工作期限至2021年5月14日。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工作时间由被告方安排,每日8小时定时工作制度,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加班例外。原告加班需经过公司的审批同意。公司保证原告每周休息两日,原告可以享受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加班的,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但法律的规定、公司的制度只是摆设,统统需要为利润让道。为了实现项目在2019年11月2日的上线,被告安排包括原告在内的项目组员工长期超强度加班。原告自己的考勤记录截屏显示,原告在 2019年7月加班28次96.5小时、2019年8月加班25次110小时、2019年9月加班23次113小时、2019年10月(发病前)加班17次101小时。另有原告上下班的打卡时间,显示原告在 2019 年 10月发病前超过半个月的连续加班,周末无休,动辄工作到次日凌晨,发病前三天的打卡时间均为早上8时许至次日0时许。原告提供了大量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被告长期要求员工加班,并“严控请假”、“扣绩效”。对此,被告辩称原告的考勤记录在被告系统里已经找不到,真实性无法核实。一直绷得太紧的弦终究是会断的,只是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断。但对于原告来说,这个时间点来的太快了。2019年10月24日,正常上班的原告,在进行代码开发工作时突然从椅子上滑到地上,口吐白沫,不能说话不能行动,后于当日被往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出院诊断为自发性脑出血、脑内血肿。2019年11月7日,原告转入北京博爱医院继续住院接受治疗,出院诊断为自发性脑出血恢复期等,建议出院后继续各项康复治疗。2020年4月20日,原告到濮阳市中医医院继续住院接受治疗,出院诊断为脑出血恢复期、脑内血肿清除术后等,继续长期服用活血通络药物,加强右侧肢体功能锻炼,不适随诊。
员工成为负担,公司急甩包袱2020年4月28日,公司以不再索要垫付的医疗费20万元并另行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为条件,与原告妻子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常说,一个企业要有道德血液,要有社会责任感。在员工因为工作原因倒下之后,公司该做的应当是与员工不离不弃,共克时艰,主动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是急于将患病员工推给家庭,推向社会,来个“一解了之”。员工尚在治疗期间,尚未出院,就急急忙忙诱使员工家属解除合同,无疑既有悖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又寒了员工的心。
而立之年倒下,往后余生奈何?    经过8个多月的治疗后,原告经鉴定属于右侧肢体偏瘫,符合四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累计致残率为75%;符合部分护理依赖。公司自然可以不断招新人,前仆后继,一样可以继续发展,欣欣向荣。但倒下去的员工却连生活都不能自理,只能苟延残喘。上不能为年迈的双亲尽孝,中不能为孱弱的妻子分忧,下不能为年幼的孩子尽责,护她周全。相反还不得不拖累家人,使得这个贫困家庭的境况更是雪上加霜。即使只活70岁,往后还有40年。现阶段,一个健康的人尚且活得那么累,更何况一个半身不遂的残疾人?这起事故无疑将这个家庭推向了灾难的深渊。
法院对过度加班说不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对于原告发病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过错。对此,法院认为,从在案证据来看,发病前原告超过半个月的连续加班,动辄工作到次日凌晨,发病前三天更是均从早上 8 时许工作至次日 0 时许。原告的工作时长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长。被告是原告加班的安排者、管理者,严控请假,加班时间不够卖力还有可能要扣绩效,可知被告并未严格按照员工手册进行操作。被告对于原告长时间、高强度的加班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至于原告的加班行为与其发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并结合相关事实,虽然无法得出二者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原告工作时长、工作种类、发病前的工作强度以及在工作时发病的事实,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不仅无法排除,甚至可以说是有极高的可能性。考虑到原告并未拒绝长期的加班安排,导致原告发病的原因亦与原告个人身体素质、身心调整、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关,原告发病的损害后果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偶然性,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明确的情况下,结合被告的过错,本院酌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20%赔偿责任。
结束语    掩卷深思,原告在大好年华时倒下,公司究竟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值得商榷。原告发病诚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这些原因在正常工作时并不会产生如此严重的破坏力。被告对员工的使用实在是太狠了,铁人也会用废的。不到一年半的时间,一个生龙活虎的小伙子就被使用成了废人!这是涸泽而渔,这是透支生命。这是对员工人身权利的犯罪!公司为了盈利,明知正常人如此高强度加班必然会损害身体健康,但仍然置员工身体健康于不顾,组建所谓“敢死队”,通过扣工资、甚至开除等手段强迫员工加班加点,毫无节制,其实是积极促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间接的故意,并非消极的不作为。因此,相对原告而言,被告才是悲剧的罪魁祸首。20%的责任承担比例一方面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与用人单位之恶不相匹配,不足以威慑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将防止此类事故发生的责任交由员工,希冀员工对公司的畸形加班安排说不,根本不现实。原告之所以委曲求全,以身犯险,究其原因在于他无法保护自己。在这个案子里,我们看到的是原告为了养家糊口不得已长期加班加点却无法保护自己生命健康的无可奈何,看到的是被告为了业绩为了利润强迫员工加班加点的咄咄逼人,看到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员工人身权利被漠视。如果不加遏止,这样的悲剧还会不断上演,生病甚至死亡的员工会不断增多。所幸最高法、人社部已经意识到非法用工问题的严重性,紧急发布指导意见,认为“畸形加班现象必须坚决遏制,让劳动者超时工作、透支健康,是严重的违法操作。”因此,有必要通过科以更高比例的赔偿责任来遏制企业的非法用工。这一点诚为一审判决的缺憾,令人扼腕。衷心希望这个案子能成为对包括被告在内的一些企业非法用工的一记警钟。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2-5-6 09:12:49

学习了!非常感谢你的分享!

许有民 发表于 2022-5-16 15:19:38

分享的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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