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名义借款构成何罪?
甲是国有公司乙的法定代表人,甲在单位人员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拿着乙公司的公章在丙处借款500万元,并由一政府机关和私营公司丁作担保。上述借款500万元并未进入乙公司账户,乙公司账目也没有记载,而是经甲指定由丙直接汇入私营公司丁,由丁进行营利活动。因上述款项没有偿还,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政府机关和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甲构成什么犯罪?诈骗,滥用职权、挪用公款、贪污。(这500万元是否属于公款)你认为呢?说出来给大家学习学习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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