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酒称想找个“渣男”玩,4闺蜜“成全”,后均被判强奸罪!
来源:裁判文书网
雷XX、郑X、杨XX等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XX,曾用名雷X,绰号雷XX,男,1996年10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XX市,X族,初中肄业,住XX市XX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X,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XX市,X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现住XX市XX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XX,女,1996年3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XX市,,X族,初中文化,住XX市XX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余XX,女,1996年10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XX市,X族,初中文化,住XX市XX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魏XX,女,1996年9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XX市,,X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现住XX市XX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彭XX,女,1996年9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XX市,X族,中专文化,住XX市XX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二、案件概述
四川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XX、郑X、杨XX、余XX、魏XX、彭XX犯强奸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川1802刑初X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雷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查阅了全案材料,讯问了上诉人雷XX及原审被告人郑X、杨XX、余XX、魏XX、彭XX,听取了辩护人袁XX、文X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5月23日21时许,余XX、魏XX、彭XX、杨XX和被害人冷某一起在XX市XX区余XX家中吃饭、喝酒,冷某醉酒后称“要渣男”,余XX、魏XX、彭XX、杨XX商量让雷XX将冷某接走,并与冷某发生性关系。随后由余XX给雷XX打电话,为使雷XX相信冷某确实醉酒,魏XX、彭XX拍摄冷某醉酒后睡在地上的视频后通过微信发给雷XX。雷XX搭乘出租车来到余XX家,并在余XX的帮助下,将处于醉酒状态的冷某抱上出租车,魏XX、杨XX让余XX将冷某手机开启为飞行模式。雷XX搭乘出租车将冷某带到XX区大众路,因冷某在出租车上呕吐,雷XX将冷某扶下车,冷某醉倒睡在街边。后雷XX再次搭乘出租车将冷某带至XX区某酒店,趁冷某醉酒之机,连续两次与冷某发生性关系,还拍摄了冷某赤裸身体以及与冷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他人。凌晨1时许,雷XX离开酒店帮朋友调解纠纷时,将与冷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给郑X等人观看,郑X提出要去与冷某发生性关系。凌晨2时许,雷XX回到酒店房间,趁冷某醉酒之机,第三次与冷某发生性关系。雷XX离开酒店房间后,处于醉酒状态的冷某赤裸身体走出房间睡在一杂物间。郑X通过微信与雷XX联系后来到酒店,雷XX将房卡拿给郑X,并告知房间号后离开酒店。郑X随后进入房间,发现房间内没有人,便告知雷XX前来查看。雷XX回到酒店在杂物间找到冷某,将冷某抱回房间并告知郑X后离开。郑X再次进入房间,趁冷某醉酒之机与冷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酒店。
2019年5月24日,雷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余XX、魏XX、杨XX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5月25日,郑X得知公安民警在通过自己母亲找自己后在家中等候,公安民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5月28日,彭XX在得知公安民警在找自己后,主动与公安民警联系愿意配合调查,公安民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六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雷XX苹果X手机1部。
三、二审法院查明
审理期间,余XX的家属,以及魏XX、彭XX与被害人冷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冷某出具了对余XX、魏XX、彭XX的书面谅解书。
另查明:2019年12月9日,XX市XX区人民医院诊断,杨XX超声提示妊娠,诊断中孕。
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及手机微信截图、光盘及光盘制作说明、体检报告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详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超声波检查报告单、病情证明书,证人郭某某、李某某1、钟某、景某某、任某某、应某、马某、王某某、李某某2的证言,被害人冷某的陈述,被告人雷XX、郑X、余XX、魏XX、彭XX、杨XX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雷XX、郑X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之机,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余XX、魏XX、彭XX、杨XX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之机,电话联系雷XX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雷XX、郑X直接实施强奸冷某,系主犯,余XX、魏XX、彭XX、杨XX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雷XX、郑X、余XX、魏XX、彭XX、杨XX自首,余XX的家属及魏XX、彭XX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对雷XX、郑X、余XX、魏XX、彭XX可减轻处罚,对杨XX可从轻处罚,可对余XX、魏XX、彭XX、杨XX适用缓刑。判决一、被告人雷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被告人郑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被告人杨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被告人余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五、被告人魏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被告人彭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雷XX苹果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雷XX及辩护人提出:1.雷XX与被害人冷某发生性关系不违背冷某的意愿,冷某在“要渣男”、入住宾馆和发生性关系时均意识清醒,雷XX是在发生“一夜情”的心态下与冷某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冷某表现配合,结果也与冷某“要渣男”所追求的效果一致,因而雷XX不属于强奸;2.雷XX帮助郑X与冷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郑X与冷某发生性关系未超出冷某“要渣男”的要求;3.即便雷XX帮助郑X与冷某发生性关系成立共同犯罪,雷XX也仅属于强奸罪的从犯;4.雷XX和郑X没有轮流强奸冷某的共谋,雷XX的行为不是强奸,二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是两个强奸行为,因而也不属于轮奸;5.被害人冷某大量饮酒后多次提出要找“渣男”,对于该案的发生具有过错;6.被害人冷某的陈述前后矛盾,真实性存疑,事后冷某表现异常,是否另有隐情没有查明;7.雷XX临时起意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一审量刑畸重,请求二审重新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原审被告人郑X提出,因为雷XX平时爱嫖娼,自己当时以为被害人与雷XX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所以也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原审被告人杨XX、余XX、魏XX、彭XX对原判决均无异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四、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XX、原审被告人郑X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冷某醉酒之机,二人轮流与冷某发生性关系;原审被告人杨XX、余XX、魏XX、彭XX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冷某醉酒之机,电话联系雷XX使之与冷某发生性关系;雷XX、郑X、杨XX、余XX、魏XX、彭XX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在雷XX与杨XX、余XX、魏XX、彭XX的强奸共同犯罪中,雷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XX、余XX、魏XX、彭XX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在雷XX、郑X轮奸的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地位基本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根据二人具体强奸行为的不同在量刑时有所区别。案发后雷XX、郑X、余XX、魏XX、彭XX、杨XX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余XX的家属、魏XX、彭XX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雷XX、郑X、余XX、魏XX、彭XX减轻处罚,对杨XX从轻处罚,并可对余XX、魏XX、彭XX、杨XX宣告缓刑。
对于雷XX及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冷某表示‘要渣男’,雷XX持发生‘一夜情’的心态,与冷某发生性关系不违反其意愿,冷某意识清醒,行为配合,事后表现异常,不构成强奸罪”及郑X所提“以为被害人与雷XX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自己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见,经查,在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能证明被害人冷某在大量饮酒后表示“要渣男”及此后被雷XX带走、先后与雷XX和郑X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已处于酒醉及意识不清的状态,无法有效表达自己意愿并失去保护自己的能力,雷XX在此情形下趁机多次与被害人冷某发生性关系,郑X也趁机与冷某发生了性关系,冷某苏醒后察觉异样并在与雷XX协商无果后选择报警。一审期间雷XX、郑X对该相关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雷XX、郑X具有强奸的主观目的并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实施了奸淫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强奸罪,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雷XX及辩护人所提“雷XX帮助郑X与冷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即便构成强奸罪雷XX也属从犯,不属于轮奸”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雷XX在自己实施强奸冷某的行为后,将冷某提供给郑X,帮助郑X趁冷某酒醉意识不清而强奸冷某,郑X的行为也已构成强奸罪。雷XX在自己强奸冷某后又帮助郑X强奸冷某,郑X对此也明知,二人对于轮流强奸冷某既有主观认知又有客观行为,属于轮奸,且轮奸中雷XX的主观恶性更大、实行行为更多,不属于从犯,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雷XX及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雷XX临时起意,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一审量刑畸重”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冷某大量饮酒使自己醉酒并失去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进而给了雷XX、郑X可乘之机,但并不与其将遭受强奸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雷XX带冷某到达宾馆后,先后数次与冷某发生性关系,还拍摄强奸冷某的视频,将视频通过网络发送给他人以及直接展示给他人观看,甚至还将冷某提供给郑X强奸,使得冷某遭到二人轮奸,对冷某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一审在认定雷XX自首等情节的情形下对其减轻处罚,对于雷XX的量刑已属较轻,对于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五、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X
审判员严X
审判员刘XX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樊X
书记员黄X 这。。。 不可思议!应该是严惩! 所以,辩护律师的作用。。。 这辩护词。还不如认罪认罚呢 辩护理由真的站不住脚 真刺激快过年 发表于 2022-03-29 17:21
所以,辩护律师的作用。。。
这个律师单从庭审辩护来看,均未被采纳。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2-03-29 10:14
不可思议!应该是严惩!
要正确区分卖嫖和强奸的区分。许多卖淫人员都是在喝酒后发生的。这个要渣男的渣女敢和那么多渣男自愿喝酒,我感觉也不是好东西。 这个渣女在喝酒时应该意识到后果,她为什么还要喝? 如果换成我辩护,不会判这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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