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与章程不一致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从上面理解,股东会决议和章程内容不一致的时候,属于可撤销。
但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是有权利修改章程的。 如果股东会决议经过代表2/3以上代表权的股东通过,内容和章程内容不一致,能否认定是对章程的内容修改呢? 不可以的,你认为呢? 可以认为股东会决议是对章程的内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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