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责任顺序问题
在保证中,保证方式决定了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若债务人可以履行债务,但就是不愿履行。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回头再看担保物权中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就有了疑问。
以抵押权为例,《民法典》第41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请问“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定义是什么?是不能履行,还是不愿履行?
若债务人可以履行债务,但就是不愿履行。此时抵押权人能否请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
不能履行对不? 先分清各种典型性、非典性担保,再提问题 我认为这里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一种客观状态,包括客观不能履行和主观不愿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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