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jun 发表于 2022-3-21 14:57:55

保证合同与共同保证的问题

16年法考题: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 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乙于2014年1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
B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C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

疑惑的在B选项。民法典392条规定了人保物保都有的前提下,先实现债务人的物保。然后,第三担保人连带。

我想问的是,这里的人保,考不考虑一般保证,连带保证这个问题?
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本题中的最高额保证应该是一般保证,那就存在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实现抵押物价值后,应该起诉乙,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之后,再要求丙承担吧。

感觉B选项不是很正确……大神求教!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2-3-21 15:19:31

A对不?

junejun 发表于 2022-3-21 19:16:32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2-03-21 15:19
A对不?

对的,有破产因素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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