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tj0992 发表于 2022-3-11 09:32:37

抵押权人变所有人,抵押权消失吗?

乙向甲借款,以自己的房屋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又向丙借款,以同一房屋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与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抵押权消灭
B丙的抵押权消灭
C甲和丙的抵押权均未消灭
D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是A还是C呢,请大牛分析一下。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2-3-11 15:28:42

C

ytj0992 发表于 2022-3-11 21:29:32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2-3-11 15:28
C

此时甲已经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了,抵押权存在已经没有意义了。 因为即使乙到期不还款,甲不能把自己所有的房地实现抵押权。

ytj0992 发表于 2022-3-11 22:20:10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广义的混同包括同一物上的所有权和他物权归于一人,上述情况属于这种情形吧。

ytj0992 发表于 2022-3-11 23:07:54

忠于明白了,本例子属于混同的例外情况。 因为房屋上有两个抵押权,甲是第一顺位,可以优先于丙受偿。 如果在甲取得所有权后,抵押权消灭的话,丙主张其抵押权,甲的房屋会被拍卖变卖, 所以主张甲的抵押权依然存在,可以主张优先于丙受偿,这样甲无损失。

liuwangdi88 发表于 2022-3-12 23:25:35

c

薄言堂主 发表于 2022-3-13 09:35:46

个人认为:抵押权不以混同而自动消灭,但可以因所有权人放弃抵押权而消灭。
理由1:抵押权的消灭有四个法定事由,而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同并非四个法定事由之一,因此不得自动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理由2:若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自动产生抵押权消灭效果,则与抵押权顺位的立法意图相违背。
因为:抵押权顺位的立法设计,就是为保障按抵押顺位,优先实现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的受偿权。而按本题所属,如果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灭,则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自动变为第一顺位,其得以优先受偿,实际上可能损害原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变价款不足以偿还抵押金额含利息的情形下)。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理由3:虽然抵押权混同消灭没有法定原因,但抵押权人可放弃抵押权。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抵押权的注销登记程序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因此抵押权经抵押权人申请放弃后,抵押权注销。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Jack2022 发表于 2022-3-13 20:38:11

万里无一尘 发表于 2022-3-15 06:09:23

这问题在民法典规定下,无争议c

东北虎zh 发表于 2022-3-15 23:36:56

甲的抵押权因债权债务的合并而消灭,故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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