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责任由总公司负担。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负责任,先由分公司以自己名下财产承担,然后再由总公司负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可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问题提出,第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活动所引起的民事诉讼中,诉请是选择总公司承担责任还是选择先由分公司在其掌握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再由总公司对剩余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总公司的民事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能否直接诉请判决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承担。(执行时不存在障碍)
你认为呢? 1 诉请时应以涉案的分公司为被告,与其他总公司的情况应该是备注清楚就可。
2 总公司的民事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直接以诉请总公司承担,因为分公司本来就是总公司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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