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是不是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
刘鑫是否已经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危险源是刘鑫引起,她有消除或者避免义务,而且刘完全有时间有能力采取避免措施,哪怕是单纯告知危险性,而刘偏偏不告知……,这是典型的不作为,大家说呢?你认为呢? 那种情况其实她没有作为可能性了 我昨天也在研究这个问题,然后下面是自己写的一些思考,一起分享“入口定位要定位在她邀请江歌陪同回家的先前行为,因为这个行为对江歌的死亡其实是没有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的,所以从这个先前行为就否认了刘的救助义务,则之后锁门的行为已经是刑事案件正在发生时,刘的自救行为,虽然从公众的角度看来是自私的,但是此时刘没有与男友的共同犯罪故意,也无单独侵害江歌生命法益的主观故意与过失,所以只能从民事角度的过错侵权行为以及公序良俗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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