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chaozhong 发表于 2021-12-17 16: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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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学习的过程中看到的:
甲为便于盗窃乙的随身财物,采用下迷药的方式将乙迷晕后取走乙的财物,随即离开,后丙看到昏迷的乙,见色起意,将乙强奸后离开,乙醒后报警。问:1、甲与乙被强奸是否有因果关系?2、甲的行为应定罪?3、丙的行为能否按乘人之危加重处理?

惊天考霸 发表于 2021-12-17 21:26:13

感觉这题目信息不足,无法准确判断甲的责任。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1-12-18 13:15:54

你是怎样认为的?

何奕 发表于 2021-12-19 19:14:47

如果甲盗窃金额达到入罪金额,成立盗窃罪。甲和丙没有犯意交流,也没有创设乙被强奸的风险,不对丙行为负责,不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甲行为仅成立盗窃罪。
丙行为成立强奸罪。丙违背妇女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乘人之危不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除非其行为导致被害人严重后果,比如怀孕,受到重伤等,否则应以强奸罪基本罪论罪处罚。

何奕 发表于 2021-12-19 19:28:44

何奕 发表于 2021-12-19 19:14
如果甲盗窃金额达到入罪金额,成立盗窃罪。甲和丙没有犯意交流,也没有创设乙被强奸的风险,不对丙行为负责,不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甲行为仅成立盗窃罪。
丙行为成立强奸罪。丙违背妇女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乘人之危不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除非其行为导致被害人严重后果,比如怀孕,受到重伤等,否则应以强奸罪基本罪论罪处罚。

不好意思。看错题目了。
甲下迷药使乙不能反抗而被取走随身财物,以抢劫罪论罪比较恰当。
甲下迷药行为与乙被强奸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审查属于客观要件。抢劫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甲下迷药行为使乙人身法益处于危险之中,甲有保护乙人身法益不受到侵害的义务。因此从条件说角度,甲下迷药行为与丙强奸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从当然因果关系上看,介入丙强奸行为是低概率事件,丙强奸行为切断了甲下迷药行为与乙被强奸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丙行为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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