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whxK7EV 发表于 2021-11-24 14:34:21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主体竞合下的双份赔偿问题。

请大家帮忙探讨一个问题,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用人单位在事故认定书中承担次要责任。目前工伤认定没有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和工伤责任的赔偿主体,发生了竞合。
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这个只能按工伤处理,非第三人侵权的,法院是不受理的。
但是按照目前的司法判例,举个例子“交通事故侵权人是用人单位的员工,系职务行为,故受害人的赔偿主体也可能是用人单位,此时用人单位是侵权和工伤的同一赔偿主体,但是可以双份支持”。
放在我这个案件中,事故认定书直接将用人单位认定为次要责任,所以侵权和工伤的赔偿主体都是用人单位。跟类案判例只是少了一个职务行为的侵权员工。
那么问题来了,还能双份赔偿嘛?如果不能,不能的法律原理是怎么样的?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1-11-25 1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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