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关于带租拍卖房屋不当得利返还问题
法院拍卖住房,拍卖信息上已经明确告知该房产已经签租赁合同10年且租金已由前房主一次性收取,租期还剩6年。目前有两种意见:1.新房主自动替代原房主成为租赁合同出租人,有权收取其成为物权人之时起的房屋租金,而原房主预先收取的租金就是没有法律原因的不当得利,应返还。2.新房主在明知该房屋存在负担且租金已经全部收取的情况下,依然购买视为接受自愿接受原租赁合同下存在的出租义务,不能主张返还剩余租金。换个说法,因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权利义务双方并不存在变更,承租人已经一次性全面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而新的房主自愿履行原房主没有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 请问大家觉得哪个说法更有力些呢。:hug: :hug::hug::hug::hug::hug::hug: 没人了吗 你是怎样理解的?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1-11-19 12:30
你是怎样理解的?
说一下嘛,大神
大神们都来看看呀 自物权转移一刻起,所有权人有权收取孳息,自然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明知房屋有付清全额租金不代表同意放弃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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