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迪嫖娼事件一些看法和讨论
从事实和法律角度来讲,李云迪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最高会被处以15日拘留,且该处罚决定书属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此之前都不能完全确定其行为违法。此外,我国刑法目前没有对不涉及公众的sex交易也就是通常说的卖y瓢c进行规定,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现有事实情况下李云迪并不会受到刑法的制裁。最多行政拘留(事实也是如此)。
暂且不论李云迪违法事实细节究竟如何,这件事更让部分法律从业者诟病的点在于,非执法机构(包括自媒体、网民等)的“渲染”行为,其危害程度可能远远超过mypc本身。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朝阳警方并没有公布完整姓名而是称其为“李某迪”,于情于理于法相信大家都是拍手称快的,打击违法行为,净化社会风气无可厚非。
然而并不是所有人的做法都如朝阳警方一样“妥当”。
对于某些做法,作为法律从业者,看到业内大致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李云迪作为公众人物,他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即他享有的声誉所带来的收益和他破坏该声誉时所承受的损失可以对等,因为社会公众已经为他的声誉人设买单,在其本人道德品行出现重大瑕疵时,社会公众同样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其不法行为可以声讨,其不道德且有伤风化之行为应公之于众,以正风气,避免公众被蒙蔽而继续买单。
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公民都平等享有隐私权、名誉权等,每个合法公民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需要予以通报(古代类似于游街示众的刑罚)的情况下应保护人拳(当事人隐私),确实必要时候也需要由公安或有执法权的机构予以定性通报,比如行政拘留可以通知家属而不是其他第三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尤其本案在当事人还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有被推翻的可能性。除公安和有授权的机构其余“过分渲染”是否为违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违反程序正义的要求。
笔者认为,可以肯定一点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执法权利的任何自然人、组织、霉体都无权过度渲染,尤其是有影响力的组织机构,会对公民造成“罚不当其恶”的明显不公平的伤害。
诚然每个公民有权自主发声声讨恶人恶事,只要在法律限度内不构成侮辱诽谤或造谣,区别在于公民发声这是非官方引导的自主行为。虽然违法者在做下败坏道德之事时是可以预见到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这绝不是法律需要保护的,但为防止破坏力更大的公拳私用,权力滥滥用甚至留下了演变成别有用心对当事人的恶害的余地,因此必须要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的比例原则,某些媒体机构要言行一致做到多次强调的依法执法、依宪执法。笔者认这一点最为重要,也是此事件最想表达的观点。
最后,笔者建议大家可以用极限方法去思考此问题——假设,满大街都是道貌岸然表里不一的sex工作者和全网全社会都是吐沫星,非执法机构可以借此“全面声讨”你吐痰、发酒疯、h外情或者更糟糕的个人行为,哪种更可怕高下立判。 很多朋友可能不会专门去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普法一下,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应当公开的,而且采取了匿名的方式,是完全合法合理的。公众不是受诱导,而是大家本身就会关注有影响力的事情,公众人员的社会责任就体现出来了,大众的赞同导致他有名声,大众的关注和斥责也会随之而来,不要只想享受福利,不想承担责任,所有的事都是权利和义务相随。 欣赏楼主没有随波逐流,独立思考的能力 与你同在sir 发表于 2021-10-25 07:58
很多朋友可能不会专门去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普法一下,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应当公开的,而且采取了匿名的方式,是完全合法合理的。公众不是受诱导,而是大家本身就会关注有影响力的事情,公众人员的社会责任就体现出来了,大众的赞同导致他有名声,大众的关注和斥责也会随之而来,不要只想享受福利,不想承担责任,所有的事都是权利和义务相随。
受处罚人有社会影响力,不等同于有社会影响力的处罚决定,如果等同是不是意味着所有名人违法都需要大张旗鼓地公开讨伐呢,而后者极易造成比处罚本身更严厉的多 与你同在sir 发表于 2021-10-25 07:58
很多朋友可能不会专门去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普法一下,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应当公开的,而且采取了匿名的方式,是完全合法合理的。公众不是受诱导,而是大家本身就会关注有影响力的事情,公众人员的社会责任就体现出来了,大众的赞同导致他有名声,大众的关注和斥责也会随之而来,不要只想享受福利,不想承担责任,所有的事都是权利和义务相随。
是的,其实我认为警方通报“李某迪”就非常的专业和人性化,因此公权力的做法在此事件中我认为可圈可点值得称赞,想讨论的是除了授权的机构外官媒或者其他自媒体个人(参考类似陈冠希事件的修电脑人)是否需要约束又是否应该“指名道姓”“推波助澜”引导社会大众对当事人进行更严厉更广泛的“丑化”? 包括那个林shengbin事件,李云迪事件,显然各种自媒体的话语权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那个乱啊,喷啊,各种个人攻击,就算他们有错,也应该由执法机关处理。 mylaw2020 发表于 2021-10-25 11:30
受处罚人有社会影响力,不等同于有社会影响力的处罚决定,如果等同是不是意味着所有名人违法都需要大张旗鼓地公开讨伐呢,而后者极易造成比处罚本身更严厉的多
首先社会公众关注的东西本身就具有社会影响力,应该依法公开,这都是有法可依的东西,官方没有渲染去讨伐某人,更加没有公开案件细节、人员隐私,这件事在官方来说没有太多好指责的东西。不能自诩法律卫士而过分苛责,不能为了宣扬自己为了法律进步而进行的批评都是有建设性的。现有的法律有支撑,而且不是违背社会公众价值观和正义观念,好像没有什么需要特别去指责吧。 你真是天才,治安管理处罚发的人身行政拘留,复议不停止执行,毫无意义 jixiang2018 发表于 2021-10-25 11:47
是的,其实我认为警方通报“李某迪”就非常的专业和人性化,因此公权力的做法在此事件中我认为可圈可点值得称赞,想讨论的是除了授权的机构外官媒或者其他自媒体个人(参考类似陈冠希事件的修电脑人)是否需要约束又是否应该“指名道姓”“推波助澜”引导社会大众对当事人进行更严厉更广泛的“丑化”?
是的,很多事情失控了,但是官方却不敢太多去控制,一旦控制,随之而来的关系论阴谋论等可能就来了,这个确实需要法律多约束。有幸见识过这种工作,但是真的特别困难,尺度很难把握 楼主说的好 这个就是违反了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