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迪嫖娼事件,法学界同仁们你们站哪一边?欢迎探讨。
大致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众人物的权利义务对等,享受的声誉带来的高额回报就应树立良好形象,当其品行变质时公权力或媒体应当可以直接或变相“曝光”以让大众享有“知情权”防止大众为其“虚伪品行”买单同时净化社会风气,另一种观点坚持罪刑法定,程序正义,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现行法律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罚,而不进行过分“声讨”(尤其公权力和媒体),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合法人权(名誉权、隐私权)。法律热点话题
从法律上来讲当然是第二种 依法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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